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11
作者
陈迎新
李施奇
周玥
机构
[1]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关键词
拜杜法案; 介入权; 公众利益;
D O I
10.13580/j.cnki.fstc.2017.07.022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赋予政府机构强制项目承担者向第三方授权或许可发明专利的权力,即介入权。自法案颁布以来,有五个介入权申请的典型案例,但均未成功。为保障政府资助发明在商业化中的公众利益,美国学者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改革来平衡介入权的体系设计。这些改革措施包括:设置申诉程序;规定被许可者付出"最大努力"并定期报告;明确《拜杜法案》中的"合理条件";通过公开招标强制许可发明专利。本文借鉴美国介入权立法和改革经验,以期对中国《科技进步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思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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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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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政府资助项目专利权归属中的政府介入权研究.[D].孙成.华南理工大学.2014, 01
[2]  
Regulatory Capture: A Review.[J].Ernesto Dal Bo´.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2006,
[3]   美国拜杜法案中的介入权制度:迷失与反思 [J].
黄光辉 .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 (06) :81-86
[4]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之政府介入权初探 [J].
贾无志 ;
吴希 .
中国基础科学, 2014, 16 (03) :27-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