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

被引:5
作者
魏振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家庭共有财产; 法人合伙;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合伙组织; 《民法通则》; 合伙人; 个人合伙;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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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合伙经营方式被广泛采用。《民法通则》对合伙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作了司法解释,为处理合伙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伙的立法和实践,为合伙法律理论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同时也为法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一、关于台伙的法律地位问题《民法通则》对个人之间的合伙在公民一章中作了规定,对法人之间的合伙以联营的称谓在法人一章作了规定(第52条),在立法体系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但是,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在公民和法人两章中,法学界对合伙的法律地位,即是否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的条文看,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即可以理解为合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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