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支付制度法理分析

被引:8
作者
张荣芳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代位权; 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从社会保险法理看,社会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保险损害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在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保险人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权;工伤保险基金对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工伤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先行支付制度,否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在该情形下的保险赔偿义务。这不仅冲击了社会保险法理,也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且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明确相关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和求偿权的实质,是该制度正常运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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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
中国社会科学, 2011, (04) :166-178+223
[2]  
工伤保险法论[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于欣华, 2011
[3]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孟昭喜主编, 2005
[4]  
社会保险入门[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HorstJager)著, 2000
[5]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 国务院. . 1998
[6]  
社会国之法理基础 .2 蔡维音. 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