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被引:43
作者
叶良芳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胁迫; 权利行使; 相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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