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层级监督虽然是行政系统内固有的、原初的监督形式,但并不能证明其自身就能运作良好。目前,我国行政层级监督明显无法应对政令不通和"政府弱、部门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层级监督中干预过度与监督虚置并存,方法缺乏创新,过分重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行政层级监督有内部化和神秘化倾向。强化行政层次监督必须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行政层级监督的基本目标——纠错、发现原因并督促完善机制的建立;行政层级监督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被监督机关能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职权职责明晰。要区分不同层级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完善重大案件案卷定期评察制度,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加强层次监督的规范化并强化监督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