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

被引:21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关键词
教唆犯; 主犯; 同案犯; 从犯; 帮助犯;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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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作了规定。据此,法学界不少同志认为,我国刑法对共犯人采取了四分法,即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样,教唆犯就成为共犯人中的独立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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