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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部分农药的管理动态
被引:4
作者
:
黄蕴娴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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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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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黄蕴娴
卞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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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卞绍庄
机构
:
[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来源
:
农药科学与管理
|
1990年
/ 03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美国“联邦杀虫、杀菌和杀鼠剂法”规定,农药必须经美国环保局(EPA)登记后才能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对那些已取得登记,而后又发现具有潜在副作用的农药,EPA采取三种管理办法:①撤销登记,此类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较大,被撤销后,不能进行销售、装运、贮存和使用;②暂停登记,凡被怀疑有某些危害的农药,在尚未证实之前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经科学评审后决定撤销登记,或限用,或恢复原来的管理决定;③限制使用,即限制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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