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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永明
机构
:
[1]
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
来源
: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年
/ 04期
关键词
:
表演者权利;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权利归属;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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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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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版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郑成思 著, 1990
[2]
著作权法50讲[M]. 法律出版社 , (日)半田正文,(日)纹谷畅男编, 1990
[3]
《罗马公约》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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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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