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8
作者
李永明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
关键词
表演者权利;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权利归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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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版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郑成思 著, 1990
  • [2] 著作权法50讲[M]. 法律出版社 , (日)半田正文,(日)纹谷畅男编, 1990
  • [3] 《罗马公约》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