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州县审断中的“社会”:基于南部县档案的考察

被引:14
作者
里赞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晚清; 州县审断; 社会; “琐情”; 南部县档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K252 [清后期(1840~1911年)];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一直以来,学界普遍认为表现为保甲、家族以及其他多种方式的"社会"力量在基层政治中有着相当的重要性或发挥着重要功能。但从四川省南部县正堂全清档案中发现,不仅词讼案件在档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有许多"琐情"案件是直接告于官府,并未看到"社会"的作用。尽管目前尚难以得出更多的结论,但晚清州县"社会"的实际情形是否如通说一致,似乎是可以有所质疑的。
引用
收藏
页码:163 / 16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讼师——以《樊山批判》与《樊山政书》为中心 [J].
张小也 .
史林, 2006, (03) :50-55+125
[2]   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J].
林乾 .
清史研究, 2005, (03) :1-12
[3]   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 [J].
张小也 .
清史研究, 2004, (02) :83-91
[4]   北宋至晚清民间争讼解决方式的文化考察 [J].
雷家宏 .
船山学刊, 2003, (04) :51-54
[5]   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 [J].
陈玉心 ;
赵岚 .
环球法律评论, 2002, (03) :350-359
[6]  
为具告何珍思等砍树割豆事 .2 .
[7]  
为禀恳勒差传唤刘长勇归案以省拖累事 .2 .
[8]  
四川通饬章程 .2 钟庆熙. 文海出版社 . 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