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中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被引:15
作者
于志刚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犯罪未遂; 停止形态; 犯罪构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加重犯中,基本犯与加重情节是平行、并列关系,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加重情节(结果)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只有具备与否的问题,而不涉及既、未遂问题,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只与犯罪行为有关。加重犯的理论构造是"加重犯罪(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基本犯的形态(停止形态)+加重情节或结果"。在这一结构下,加重情节或结果仅仅是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与否的问题;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基本犯的停止形态,随着基本犯停止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加重情节(结果)决定着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是与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犯罪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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