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

被引:2
作者
孙道进
机构
[1] 西南大学哲学系
关键词
人; 对象性; 环境伦理学; 合法性; 超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B82-058 [道德与环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无论是"自然的存在物",还是"社会的存在物";无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还是"类存在物",归根到底都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即劳动的存在物。自然,作为人类劳动"须臾不可缺少"的对象,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直观"与"确证"。人的"对象性"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决定了人把自然作为"道德顾客"的逻辑必然性,决定了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既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人"的扬弃,又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人"的修正;它为环境伦理学的成立提供了充分的"本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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