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个人体质特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被引:11
作者
石磊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关键词
赔偿责任; 法定情形; 侵权人; 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过错程度; 侵权责任; 损害后果;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残疾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法; 案例指导; 交通事故认定书; 荣宝;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体质状况; 机动车驾驶人; 王阳; 江阴;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2.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该案例系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2013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及保护被侵权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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