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农协:“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的法理基础

被引:11
作者
陈林
机构
[1] 中共中央编译局
关键词
合作社; 综合农协; 公法农协; 农村合作“三位一体”;
D O I
10.14015/j.cnki.1004-8049.2009.12.008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法农协在国内是首次提出的新概念。为此要区分大农与小农,探索合作组织在不同经济基础上的发展路径,典型表现为欧美模式和东亚模式,亦即专业合作社与综合农协。不仅"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路线日益蚕食或鲸吞农民的利益;简单照搬欧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合作模式也不能适应小农社会的基本国情。对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境,可以采用"大户吃小户"与"小户吃大户"的独到方式概括。关于综合农协的公法地位,在新型大规模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中,农民未必是自发的,但应该是自愿的;农民可能是被动的,但不能是被迫的。至于"民办"、"民管"更不能作狭隘理解,而"民受益"则是需要始终坚持的。最后提出"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农村合作协会十项立法建议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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