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提出之后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得到有效运用,其理论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之完善有重要意义。从系统论的整体性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整体性不强;从系统论的开放性分析,食品安全治理主体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开放性不足;从系统论的动态性分析,食品安全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不完善。为此,应扩大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提升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确立统一监管模式,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食品监管的能力建设,统一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以增强食品安全治理的整体性;应培育食品行业协会,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应调整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完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加强食品治理的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