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应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错案赔偿不能以一审或二审是否判无罪为标准 ,而应当是在终审判决有罪以后发现新证据并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对已经服刑的当事人赔偿 ;如果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合法执行公务 ,即使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 ,也不应当赔偿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因为被逮捕、拘留或其他执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如果系非法拘禁 ,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 ,也应当赔偿 ;应当将搜查、扣押财产列入刑事强制措施之中 ,以区别合法的搜查、扣押和非法侵犯财产权 ,并落实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