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

被引:2
作者
张云林
机构
[1]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
关键词
法定职责;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按表现形式分为五大类:1.重大传染病疫情,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谓群体性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3.重大食物中毒,包括发生急性食物中毒 1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4.重大职业中毒,即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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