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研究

被引:32
作者
王渊 [1 ]
黄道丽 [2 ]
杨松儒 [3 ]
机构
[1] 兰州大学法学院
[2]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3]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数据权; 权利性质; 归属;
D O I
10.19445/j.cnki.15-1103/g3.2017.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按照数据的两种分类,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原始数据权都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于数据生产者。次生数据只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数据加工者。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如具有"独创性"采用版权法保护,否则可给予邻接权保护。企业采用保密措施的数据可按商业秘密对待。其余不能纳入以上保护的数据都可视作财产权客体。脱敏后仍能确定某人的个人数据属于商家,但收集需经个人数据权利人同意,利用需进行利益惠益分享。公共数据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所有公民。国家数据之上的权利属于国家。
引用
收藏
页码:37 / 40+55 +55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