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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被引:18
作者
:
高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岩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1年
/ 03期
关键词
:
判例法;
英国;
大陆法系;
法学界;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机关;
法律效力;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1.03.006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最近几年,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积极主张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司法部门也有些同志呼应。他们认为,一方面,判例法制度可以解决法律滞后社会发展的问题,及时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正在相互融合,我国历史上也一直将判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采用判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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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3 / 48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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