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被引:18
作者
高岩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判例法; 英国; 大陆法系; 法学界;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机关; 法律效力;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1.03.006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最近几年,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积极主张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司法部门也有些同志呼应。他们认为,一方面,判例法制度可以解决法律滞后社会发展的问题,及时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正在相互融合,我国历史上也一直将判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采用判例法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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