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特征这一用语在专利领域中已经使用多年,但是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4条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范围解释为仅涵盖"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这与基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特征是保护范围的传统理解不同,从而引起业界内的广泛争论。通过对功能性限定的内容的分析以及对比中美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相关规定上的差别,需要通过在立法和实务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内容,从而使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范围在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中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