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不能操之过急

被引:3
作者
汪明亮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死刑废除; 美国; 福利主义; 刑罚;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福利国家说; 废除死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罪名死刑刚过3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欲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对此,笔者深表忧虑。特别是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多发性的严重犯罪,废除它们的死刑更是操之过急。笔者认为,从长远看,削减乃至全面废除死刑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当前中国的情况而言,死刑废除不能操之过急,主要理由有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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