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

被引:9
作者
蔡立东
杨晔
刘国栋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历史建筑; 义务本位; 公共地役权;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14.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历史建筑具有社会资源和私人财产双重属性。就历史建筑保护,我国形成了义务本位型的现行法规范模式,单向性地向历史建筑权利人课加义务,但未有对权利人克减权利行使予以补偿的制度性安排,违背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法治原则,也未达成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在财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并重的方向上,反思和重构历史建筑的保护路径,依托公共地役权的机制,在对历史建筑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权利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及其内容应通过听证程序确定,并遵循比例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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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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