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与罪刑法定问题

被引:39
作者
陈烨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3.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作为普通财产犯罪的对象,并没有彻底解决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问题,反而导致许多新问题产生。究其原因,在于上述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肯定论者的诸多解释理由,要么属于将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尽快犯罪化的立法依据,要么是模糊不清、操作性差的抽象概念,再有就是无具体关系的其他刑法规定,均不足以说明对财物进行扩大解释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只能以行为方式或者依特别规定入罪,否则,必须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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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53+61 +61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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