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以及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可被统称为"行政协议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时,应当采传统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路径,将依法履行中的"法"区分为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同时,对于为履行行政协议而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时,需要先审视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再将其作为审查依据。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力源自行政机关的优益权(特权),其行使需要以公共利益为首要前提。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不仅能够获得行政法语境下的合法性评价,还会对行政协议法律关系的存续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