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本质及其救济——由“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被引:11
作者
白贵秀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垄断; 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起案件是以国家质检总局为被告的行政垄断案。尽管该案被一审法院拒绝受理,但该案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案中,国家质检总局以监管产品质量为名所进行的一系列干预市场的行为,仅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而无行为法上的授权,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构成行政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范围,因此,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者可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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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反垄断法》实施的预期效应探究 [J].
吴宏伟 ;
金善明 .
政法论丛, 2008, (01) :16-22
[2]  
垄断经济学.[M].龚维敬;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行政法.[M].(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