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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以著作权法第38条的修改为视角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黄宝安
机构
:
[1]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年
/ 20卷
/ 03期
关键词
:
表演者;
表演形象;
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引用
收藏
页码:126 / 12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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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表演者权.[D].唐亦丽.中国政法大学.2009, 09
[2]
法价值哲学导论.[M].杨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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