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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
被引:6
作者
:
王玉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玉飞
谢颖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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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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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颖
机构
: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24期
关键词
:
股权转让;
当事人;
李瑞;
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认定;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24.024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要点提示】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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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8 / 9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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