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附视频

被引:13
作者
于晓白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版权法;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 被告; 工程设计图; 公共场所; 艺术;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5.05.032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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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M]. - 群众出版社 , 姚红主编,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