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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附视频
被引:13
作者
:
于晓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于晓白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版权法;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
被告;
工程设计图;
公共场所;
艺术;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5.05.032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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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0 / 10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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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著作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 (德)M.雷炳德(ManfredRehbinder)著, 2005
[2]
著作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 李明德, 200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M]. - 群众出版社 , 姚红主编,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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