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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解除合作合同以规避交房义务的司法应对
被引:1
作者
:
徐干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干忠
机构
:
[1]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10期
关键词
:
后合同义务;
杨景贤;
合同解除;
原告;
判决生效之日;
侵权责任;
被告;
民事权益;
开发商;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约定;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0.007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对开发商通过诉讼解除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试图规避合作方所签卖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形,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责任原则,判令开发商仍应在合作合同解除后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其合作方交房和为购房户办理产权证,使开发商规避法律义务的意图无法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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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1 / 3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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