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解除合作合同以规避交房义务的司法应对

被引:1
作者
徐干忠
机构
[1]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后合同义务; 杨景贤; 合同解除; 原告; 判决生效之日; 侵权责任; 被告; 民事权益; 开发商;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约定;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0.00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开发商通过诉讼解除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试图规避合作方所签卖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形,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责任原则,判令开发商仍应在合作合同解除后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其合作方交房和为购房户办理产权证,使开发商规避法律义务的意图无法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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