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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的待续本质——从用法者角度看立法的本质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周赟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哲学研究
|
2014年
/ 06期
关键词
:
规范意义;
立法条文;
法官;
男性公民;
法律工作者;
立法者;
语法意义;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法律条文;
法律帝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一、问题意识及研究立场对理论研究而言,立法体系的成熟构建固然意味着理论界同样应当更加重视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问题,但由于法律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对立法本身的清醒认识和把握,因此,关于"立法的本质"这一法哲学问题,就成为必须深入探讨的课题。人们一般把立法本质断定为特定时空中的一种续造性活动。具体说来,作为法律这种特殊作品之作者的立法者,其实同时扮演着"立法者"与"阐释者"的角色:说他是"立法者",是因为至少就法律帝国这一语言共同体而言它就是语言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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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5 / 10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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