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适用

被引:8
作者
郭明瑞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劳务用工; 补充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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