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被引:15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利明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99年
/ 06期
关键词
:
合同法;
格式条款;
示范合同;
概念;
效力;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引用
收藏
页码:3 / 15
页数:13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