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被引:5
作者
程永顺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专利法; 消费者; 经济法; 审查指南; 审查标准; 授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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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申请问答[M]. 专利文献出版社 , 赵绍增,段绩用编,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