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与旅游活化:学理与法理分析

被引:70
作者
吴必虎 [1 ]
徐小波 [2 ,3 ]
机构
[1] 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
[2]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3]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关键词
旅游活化; 传统村落; 规划理念; 空间生产; 法律磕绊;
D O I
10.19411/j.cnki.1007-7030.2017.01.001
中图分类号
F592 [中国旅游事业];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传统村落是乡民的家园更是民族的遗产。在现代性冲击和裹挟下,传统乡土陷入似断非断、支离破碎的窘境,空间生产机制的扭曲和无序是深层次原因。城乡规划通常倾向于现代(理性)主义范式,难以引导乡村实现真正的发展。村落规划建设的根本出路和中心环节是要构建一套让乡村社会在延续传统中合理获益的自洽机制,培育村民成为村落保护和利用的自觉主体。旅游活化通过渐进的、沟通的、网络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地方发展机制和现代发展动力有机融合,推动传统村落复兴和可持续发展。存续村落传统肌理、激活传统特质活力、构建持续自洽机制、制定精致利用方式是传统村落旅游活化的基本程式。现行法律体系对村落发展和旅游活化存在多方面不当制约,有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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