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被引:7
作者
陈素玉
张渝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
[2]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8.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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