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除了其作为"安全阀"所具有的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作用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仲裁庭援引外部资源(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危急情况条款和GATT∕WTO法中的例外条款)对其进行解释所带来的适用困境。追根溯源,产生这种困境的根源竟然与仲裁庭引入外部资源的依据一样,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为应对这一困境,仲裁机构可以排除习惯国际法的引入;国际社会可以达成协议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进行限定;我国可以明确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内容或"指向"以及删除或替代条款中的"必需的"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