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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民诉法中设立督促程序的必要性
被引:1
作者
:
宋耀红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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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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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宋耀红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89年
/ 03期
关键词
: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
案件;
特别程序;
民诉法;
债务人;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89.03.012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督促程序的特征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的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督促决定(又称支付命令),如果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可以根据该督促决定,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种程序便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以迅速结果为目的的略式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由于该程序是通过法院发出支付命令来进行的,所以又可称为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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