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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资格探析——以村民自治事务管理为视角
被引:3
作者
:
赖亮洲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亮洲
机构
:
[1]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
2014年
/ 05期
关键词
:
村民委员会;
行政主体;
自治事务;
D O I
:
10.15993/j.cnki.cn35-1198/c.2014.05.011
中图分类号
: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
0302 ;
摘要
: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常设的、执行事务性的机构,且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的绝大部分工作,因而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机构。它具有管理自治事务与处理委托事务的职能。在其对自治事务进行管理时,由于其管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加之村委会本身是能够负担因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因而我们可以确认其在管理自治事务时的行政主体地位。对此,我国立法应予以明确,以保障村民的权利救济,促进农村自治的进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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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6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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