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

被引:21
作者
李扬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微信; 显著性; 公共利益; 其他不良影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没有固有显著性也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创博亚太不能获得"微信"商标注册:商标法保护的公共利益就是相关公众的利益。由于腾讯公司通过大规模使用将"微信"打造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并不存在相关公众混淆和改变认知的可能性,因而不能以创博亚太的注册申请和使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不允许其注册。法院可以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解读出不得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有损公共利益的标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日而不是申请日为准。由于腾讯公司并未有意识地强调"微信"的识别功能,腾讯公司使用的"微信"存在被普通名称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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