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之检讨

被引:13
作者
陈太清 [1 ]
徐泽萍 [2 ]
机构
[1] 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2] 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惩罚性; 补偿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学界通常将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为惩罚,以示与其他行政行为乃至他类法律制裁的区别。然此等功能特征有其既定疆域,即以非制裁行政行为作为参照系。一旦冲破该疆域,将惩罚拔高至处罚与他类法律制裁在功能上的分野,超损害之惩罚论势必走上前台,造成惩罚与补偿的对立。惩罚的"超损害性"解读,存在报应不公、放纵违法、前提可疑、操作困难等诸多缺失。为维护法律制裁的体系统一性与功能完整性,保障行政处罚违法阻却与公益损害救济双重作用的发挥,对处罚的惩罚功能宜界定为第二性行政义务的科加,并仅限于用以区分行政处罚与非制裁行政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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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1 / 65+75 +7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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