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

被引:13
作者
张敏
机构
[1] 河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行政担保责任; 给付行政; 管制; 规制;
D O I
10.16637/j.cnki.23-1360/d.2015.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D92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是由强制行政向给付行政过渡的体现,其实质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福利的公法行为。行政担保责任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所负的国家间接给付义务,是公私协力的起点。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应承担如下行政担保责任: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给付不中断的监督义务;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最后履行责任。并通过管制、规制、协商和评估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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