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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应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被引:3
作者
:
陈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富
[
1
]
王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薏
[
2
]
机构
:
[1]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污点证人制度;
检察;
自我归罪;
刑事豁免权;
司法工作人员;
侦查人员;
拘私舞弊;
免除处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犯罪分子;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93 [渎职罪];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污点,但因了解案情而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污点证人因其作证享有刑事豁免权,得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西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是国家侦查权和公民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妥协的产物,就如日本法学家田口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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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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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论犯罪与刑罚.[M].(意)贝卡里亚(Beccaria;Cesare)著;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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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犯罪与刑罚.[M].(意)贝卡里亚(Beccaria;Cesare)著;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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