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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被引:9
作者
:
付国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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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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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付国华
李向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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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李向阳
机构
:
[1]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1年
/ 24期
关键词
:
规章;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宪法;
根本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4.012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1 ;
摘要
: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工业用盐,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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