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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绑架罪主体年龄之建言
被引:4
作者
:
张建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张建军
机构
:
[1]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2年
/ 06期
关键词
:
绑架罪;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十六周岁,这不仅在理论上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也给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带来不便,因此笔者建议,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应成为绑架罪的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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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 / 1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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