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判断与适用

被引:22
作者
蔡小雪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行政; 地方法规; 国务院; 水资源费; 规章;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要点提示】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公文载体。其效力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只要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办发[1995]27号文是国务院实施水法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衔接的间隙过程中,为了执行需要,作出的临时性执行措施。法院审理发生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有关水资源征收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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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水资源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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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05, (07) :1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