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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论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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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曹建明
孙潮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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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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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孙潮
顾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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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顾长浩
机构
:
[1]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2]
华东政法学院立法研究室
[3]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2年
/ 04期
关键词
:
经济法制建设;
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改革;
法律规范;
生产力;
生产方式;
社会主义;
思想体系;
解放;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2.04.002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作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思想有许多禁区,立法中偏重于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少注意制定指导性、保护性、鼓励性以及超前性的规范。习惯于只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对待法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对待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地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服务,真正使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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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 / 1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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