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论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被引:1
作者
曹建明
孙潮
顾长浩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2] 华东政法学院立法研究室
[3]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键词
经济法制建设; 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改革; 法律规范; 生产力; 生产方式; 社会主义; 思想体系; 解放;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2.04.002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思想有许多禁区,立法中偏重于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少注意制定指导性、保护性、鼓励性以及超前性的规范。习惯于只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对待法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对待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地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服务,真正使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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