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凯尔森的归责观

被引:2
作者
王晖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边缘归责; 中心归责; 归属; 因果律;
D O I
10.14167/j.zjss.2018.03.009
中图分类号
D909.1 [世界];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归责一词最早可以追述到亚里士多德时期。随后的普芬道夫和康德分别构建和发展出了传统的归责观。汉斯·凯尔森是最初在法学领域中系统提出并重构归责观念的人。凯尔森毕生致力于追求法学的科学化,这也是贯穿其法学思想的中心主线。在凯尔森跨度超越60年的学术生涯中,伴随着他的思想成熟深化的过程,归责概念也一同经历从内容到名称上的变化。从作为统一的概念被提出,到随后区分为边缘归责和中心归责,再到归责与归属。前者表达的是事实构成与法律结果的特定结合,而后者则是将事实归于法律主体。边缘归责不仅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也是区别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最重要的概念,它使得法学的科学化成为可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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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84+158 +158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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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奥)凯尔森(HansKelsen)著;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