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一词最早可以追述到亚里士多德时期。随后的普芬道夫和康德分别构建和发展出了传统的归责观。汉斯·凯尔森是最初在法学领域中系统提出并重构归责观念的人。凯尔森毕生致力于追求法学的科学化,这也是贯穿其法学思想的中心主线。在凯尔森跨度超越60年的学术生涯中,伴随着他的思想成熟深化的过程,归责概念也一同经历从内容到名称上的变化。从作为统一的概念被提出,到随后区分为边缘归责和中心归责,再到归责与归属。前者表达的是事实构成与法律结果的特定结合,而后者则是将事实归于法律主体。边缘归责不仅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也是区别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最重要的概念,它使得法学的科学化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