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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4
作者
:
林卫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林卫星
[
1
]
齐心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师范大学
齐心
[
2
]
机构
:
[1]
北京师范大学
[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8年
/ 21期
关键词
:
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
罪过形式;
玩忽职守罪;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21.020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专门规定,1997年刑法将该罪与玩忽职守罪分离,并将它与玩忽职守罪并列规定在第三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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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刑法原理.[M].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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