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社自由及其实现——弱势群体结社权与中国市民社会培育

被引:10
作者
王建芹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结社自由; 市民社会; 利益博弈; 结社法;
D O I
10.15895/j.cnki.rwzz.2006.03.025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西方,现代性的结社自由和独立社团是以市民社会为依托的。中国改革路向决定了,无论是就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市民社会之发育,还是建构于其基础之上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实现,与西方存在着因初始条件不同而相异的路径选择。改革的深化,使多元利益群体形成及群体性利益博弈成为新制度安排中最需要重视的社会现象。但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尚没有相应形成,特别是弱势群体因缺乏相对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有效的组织手段,成为社会影响力和权益保护最弱的群体是目前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与整合的最突出问题。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博弈主体地位之取得与制度化表达渠道的建立,既表现为自身民主能力的培育,更取决于结社自由制度化权利的保障。因此,就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现实而言,弱势群体的结社权在一定意义上更能体现结社自由价值理念的本质内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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