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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四问
被引:1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郑成良
机构
: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2014年
/ 20卷
/ 06期
关键词
:
司法改革;
政治话语;
逻辑;
犯罪行为;
违法;
司法制度;
书记员;
司法警察;
社会行为;
司法规律;
法官助理;
法官责任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这一轮司法改革与以前的司法改革不同。以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动和主导的,因而在改革的力度、深度和系统性方面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限制,这就使得过去的改革更多地具有战术性而非战略性特点,改革举措往往是零打碎敲式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主要表现为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对于现行法律所确立的司法制度予以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而非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而这一轮司法改革是由中央层面直接发动和主导的,因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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