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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理论依据和几个有关问题
被引:3
作者
:
杨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杨鲁
机构
:
[1]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
:
水利经济
|
1988年
/ 04期
关键词
:
水资源费;
绝对地租;
水费;
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
自备水源;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水资源费和水费的载体都是地表和地下的淡水,不是海水。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也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水资源费是对自然状态的水的直接抽取者收取的费,具有税的性质,不是商品价格。水资源费是由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由法律规定的水资源属于国家的所有权形成的。水塘、水库、渠道等供水工程所蓄的、所引的水和用人力、畜力、电力、风力等动力从地下提升或从河湖抽取的水,都是劳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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